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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.各項法定職責服務
六.各項法定職責服務
六.各項法定職責服務
2017-07-20
1.充任會計師法第15條及公司法第285條,法院選任之公司重整檢查人。
2.充任會計師法第15條及公司法第322條,股東會或法院選任之公司清算人。
3.充任會計師法第15條及破產法第64條,法院選任之破產管理人。
4.充任公司重整監督人、監督輔助人或其他信託人。
5.充任會計師法第15條及民法1209條遺囑執行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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